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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也有權分割房屋征收補償利益

2023-04-20 17:40:37      衡陽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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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女士與前夫崔某于1982年12月登記結婚。1983年5月,邵女士將戶口遷至崔某母親所有的房屋中。不久,邵女士生育一女小崔。1989年崔某母親的房屋動遷。當時,邵女士也是動遷被安置人之一,動遷方為邵女士一家三口安置了一處公房(以下簡稱系爭房屋)。該房的《住房調配單》上租賃戶名一欄寫的是崔某的名字,家庭主要成員有邵女士、小崔兩個人的名字。

2013年7月,邵女士因與崔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準予其離婚,系爭房屋由崔某居住。另外,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記載有以下內容:“系爭房屋系公有房屋,男方、女方在該房內均有居住和使用的權利,但是客觀上該房面積狹小,女方外出租房居住,保留女方在房屋內的居住權。”

2022年8月,系爭房屋被征收拆遷,該戶擬獲得征收安置補償款項共計人民幣480余萬元。邵女士了解情況后,找到前夫和女兒,質問他們?yōu)槭裁匆[瞞征收的事情,要求分割征收利益。崔某和女兒一致認為,邵女士和崔某已經(jīng)離婚多年,系“空掛戶口”,無權參與分割征收利益。

邵女士找到律師咨詢。律師認為本案征收安置補償利益應該由邵女士、崔某、小崔三人均分。首先,按照《住房調配單》的記載,邵女士是系爭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上海高院關于審理公房居住權糾紛案件的意見明確:對于原始受配人,一般不輕易認定其公房居住權利的喪失。其次,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已經(jīng)認定,保留邵女士的居住權。第三,邵女士戶口在冊,從結婚到離婚,長期在系爭房屋中實際居住,且他處無房,完全符合認定同住人的條件。所以,邵女士有權分割征收利益。

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平均分割征收補償利益。案件開庭審理后,法院判決邵女士獲得征收利益150余萬元。

(來源:《新民晚報》4.7 閆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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