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焚香釀火災,房東要求賠償45萬合理嗎?
某天,黃某將位于衡東縣高湖鎮(zhèn)某街道自建房一樓三間門面以每年10088元的價格出租給王某開店經營,雙方簽訂租賃合同。2023年1月29日,因王某焚香引發(fā)火災,導致黃某房屋主體及屋內物品受損,后經相關專業(yè)機構鑒定,黃某房屋受損評定等級為二級,房屋一樓2-5/D等三根軸頂梁及2-4/D-E、4-6/D-E兩處軸頂板評定為三級。
事發(fā)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多次協(xié)調未果,導致矛盾愈發(fā)激烈,甚至雙方多次產生肢體沖突,經公安機關治安處理后,雙方糾紛仍未解決。黃某遂訴至衡東法院,要求王某賠償直接、間接損失共計35萬元,并要求王某賠償精神損失費5萬元、交通費5萬元以及支付房屋租金、本案訴訟費等。(衡陽新聞網記者唐家華 通訊員賀詩魏整理)
法院調解:王某對黃某房屋及物件受損部分進行重造與修補,具體方案與明細詳見維修清單,重造修補施工完成后由黃某負責驗收;王某一次性賠償黃某房屋損失費19992元(已當庭兌現(xiàn));雙方同意解除原房屋租賃合同,王某一次性付清房屋租金10888元(已當庭兌現(xiàn))。
法官說法:法律規(guī)定,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王某焚香引發(fā)火災,系王某未按約定的安全使用方法使用租賃房屋,王某具有未盡安全注意義務的過錯,應當賠償黃某的經濟損失并維修租賃房屋,同時黃某有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成功化解矛盾糾紛,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記者手記:該賠還是要賠,但漫天要價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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