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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干私活”,離職索要提成無果

2024-04-01 09:56:04      衡陽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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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某于2018年3月入職一家熱能技術公司擔任銷售一職,負責聯(lián)絡國內(nèi)外客戶銷售公司貨物。2018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間,熱能技術公司的國外客戶幾乎都由龐某聯(lián)絡接洽。2020年4月,龐某成立了一家機械設備公司,該公司英文名稱與熱能技術公司英文名稱高度相似,經(jīng)營范圍與熱能技術公司經(jīng)營范圍也存在重合。

機械設備公司成立后,龐某仍使用在熱能技術公司任職期間使用的網(wǎng)址、郵箱與客戶洽談溝通,機械設備公司的部分客戶也是熱能技術公司之前的合作客戶。2020年5月30日,龐某從熱能技術公司離職。

此后,熱能技術公司核對賬單時發(fā)現(xiàn),龐某在職期間經(jīng)手的多筆訂單遲遲未回款,便與相關客戶溝通,被告知上述貨款均已支付,如有問題應與龐某核實。熱能技術公司認為龐某涉嫌職務侵占,于2020年7月向公安機關舉報,該案正進一步辦理中。

與此同時,龐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熱能技術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的銷售提成156萬余元。2020年12月,仲裁委員會裁決熱能技術公司支付龐某銷售提成46萬余元。熱能技術公司不服裁決結(jié)果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無需支付龐某在職期間的提成。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龐某尚在熱能技術公司工作期間即成立與公司經(jīng)營業(yè)務重合、英文名稱高度相似的公司,個別此前與熱能技術公司合作的客戶此后僅與機械設備公司合作,且龐某在職期間經(jīng)辦的熱能技術公司的多個訂單貨款都被支付到了龐某成立的公司的賬戶。顯然,龐某任職期間提供勞動的目的已經(jīng)超出正常履行勞動合同以獲取勞動報酬的范圍,其相關行為和做法有悖職業(yè)操守和職業(yè)道德,損害了熱能技術公司的利益,故判決熱能技術公司無需支付龐某2019年至2020年期間的銷售提成。

銷售提成,是用人單位根據(jù)勞動者的付出獲得收益后,對收益進行分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報酬,是對勞動者忠誠勤勉創(chuàng)造價值的勞動行為的獎勵。當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目的不再單純是為用人單位創(chuàng)造價值,已不滿足銷售提成發(fā)放的目的和宗旨。因此,法院做出前述判決。

(《工人日報》9.21 張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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