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新聞網(wǎng)
滾動新聞
您所在的位置:首頁 > 正文

車輛被追尾,貶值損失賠不賠由法院裁定

2024-07-10 17:20:22      衡陽市其 它
分享到:
 

張先生駕車追尾,造成王先生車輛尾部損壞,經(jīng)交警認定,張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張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已將車輛修理費賠付完畢,而王先生認為自己的車輛被撞擊后,經(jīng)鑒定已經(jīng)貶值,故將張先生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王先生訴稱,張先生駕駛車輛追尾,造成自己的車輛尾部損壞。雖然保險公司已經(jīng)將車輛修理費賠償完畢,但經(jīng)過某機動車鑒定評估公司鑒定,車輛已經(jīng)發(fā)生貶值,故張先生及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其為此支出的鑒定費3630元及造成的車輛貶值損失32886元。

張先生辯稱,涉案車輛并非待售車輛或用于交易目的的車輛,車輛貶值損失沒有實際發(fā)生。本次事故也未對車輛安全性能造成損害。該車更換原廠配件并維修后已經(jīng)恢復至事故前同等外觀。該車輛已經(jīng)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即便賠償也應由保險公司賠付。

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不屬于新車范疇,截至事發(fā)時已經(jīng)行駛近兩年、超過兩萬公里。鑒定費及車輛貶值損失于法無據(jù),不屬于賠償范圍。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所有的車輛不屬于購買年限較短或行駛里程較短的車輛,且此次交通事故未造成車輛安全性、操縱性或者穩(wěn)定性通過維修無法恢復原有性能的情況,也未使得車輛使用價值明顯降低。綜上所述,王先生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先生的全部訴請。

(《人民法院報》11.15 陳美旭)

聯(lián)系我們:
投訴郵箱:1033960924@qq.com      傳真電話:0734-8888043
來自對方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