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提醒:移動支付資金往來需要備注好內容
近年來,隨著移動支付技術的不斷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企業(yè)開始用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方式支付勞動者工資。然而,由于一些用人單位支付過于隨意,不備注、不標明,錢款是不是工資說不清、工資金額多少道不明,造成糾紛。
2019年,張建東和妻子王梅跟隨包工頭雷某到大連一家工地打工,口頭約定鋼筋工崗位工資6500元,妻子做飯、打掃宿舍每月1800元。因為和雷某是親戚,張建東還借給雷某5萬元幫其兒子買房,沒打欠條。每月雷某都會定期以微信轉賬或者打到王梅銀行卡的方式支付給兩人一筆錢,偶爾也會直接發(fā)放現金,每月的金額都不一樣。2021年,雷某表示已將借款還完,兩不相欠??蓮埥|一直以為收到的是夫妻兩人的工資款,根本沒有償還借款。
大連市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律師團團長王金海表示,農民工外出打工貪圖方便,或者跟用人單位、雇主關系親密,會主動讓用人單位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工資,而且大部分不重視轉賬的形式和內容。在上述案例中,因為發(fā)放工資時沒有具體說明,很難說清轉賬中包不包括借款。
“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發(fā)放工資的方式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王金海說。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及各地自行發(fā)布的工資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給員工發(fā)放工資。發(fā)放工資的形式并沒有規(guī)定,可以自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現金、銀行卡、微信等都可以。前提是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
沈陽市皇姑區(qū)勞動爭議多元調處中心調解員石慧表示,電子數據是合法的證據類型,在勞動爭議中可以作為證據。事實上,微信轉賬說明可有60字,可以說明款項是否是工資以及工資明細。很多企業(yè)沒有標明,有逃避社保繳納和逃避納稅的嫌疑。“留下說明痕跡就相當于留下違法證據,所以部分用人單位有意不說明。”石慧說。
“留好電子痕跡和證據,一旦出現糾紛才能不吃虧。”石慧表示,電子版或紙質版的工資條證明工資的數額和發(fā)放日期,勞動合同可以證明勞動者的職位和工資待遇等信息,繳納社保可以證明雇主已經把勞動者的社保和公積金繳納到社會保險機構,這些都有助于證明移動轉賬等是工資收入。
王金海提醒,電子數據雖然是合法的證據類型,但缺乏明確的認證規(guī)則和專門的電子證據鑒定機構,而且還需要平臺方配合。因此,在工資發(fā)放渠道上優(yōu)先選擇現金簽字、銀行轉賬等方式。實在需要以移動方式支付的,一定要備注好內容。
(《工人日報》11.17 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