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說法:未獲芳心,巨額贈與可以部分追回
張某邂逅年輕女子劉某,對其一見鐘情并頻頻向其轉(zhuǎn)帳、贈送奢侈品達36萬余元;劉某雖不同意做張某的女朋友,但對張某贈送的錢物卻是來者不拒。雙方發(fā)生矛盾后張某起訴返還財物,法院該如何判決?請看本期案例。
基 本 案 情
2023年9月,張某與朋友在一次休閑活動中,偶遇了劉某,并對她產(chǎn)生了強烈的好感。張某迅速采取行動,當天便與劉某建立了微信聯(lián)系,并立即向她轉(zhuǎn)賬1000元。此后,張某頻繁地向劉某轉(zhuǎn)賬,金額不等,如5200元、6666元、10000元,并贈送奢侈品。在雙方相識的八個月期間,除了日常消費外,張某累計為劉某轉(zhuǎn)賬及購買奢侈品,總花費約360000元。
盡管劉某對張某并無好感,卻未能抵制住免費“提鈔機”的誘惑。每次張某提出希望劉某成為其女朋友以明確戀愛關系時,劉某均以“尚未做好思想準備”為由婉拒,但對于張某的頻頻轉(zhuǎn)賬卻照單全收。有時,劉某甚至暗示張某她對擬送的禮物不滿意,希望張某能送她自己看中的某款名表。張某聽后心領神會,第二天就花費50000元奉上此表。劉某表示,張某頻繁的物質(zhì)示愛給她帶來了壓力。張某為了贏得劉某的心,慷慨表示愿意“養(yǎng)她”,劉某因此辭去了工作,并經(jīng)常陪同張某吃飯、打牌。
相識8個月后,雙方仍未明確戀愛關系。張某得知劉某與前男友及其他情侶一同出游的消息后,感到極度震驚和背叛,于是提起訴訟,要求劉某返還其轉(zhuǎn)賬贈與的現(xiàn)金和奢侈品,總計360000元。劉某則認為,張某的贈與是自愿的,因此不同意返還。
法 院 判 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張某以建立戀愛關系為目的,向劉某頻繁轉(zhuǎn)賬并購買奢侈品,雙方之間形成了贈與關系。然而,張某的贈與并非無條件,其希望與劉某建立戀愛關系的目的非常明確,并多次向劉某提出。劉某雖然內(nèi)心并不喜歡張某,但在多次明確拒絕張某的戀愛請求后,仍然頻繁接收張某的大額現(xiàn)金和財物,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并對社會風尚產(chǎn)生了不良導向。因此,劉某應當返還取得的財物。同時,考慮到劉某在與張某交往期間付出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并在張某承諾“養(yǎng)你”后辭去了工作,張某應對劉某給予一定的補償。
綜合全案案情,法院認為劉某部分返還張某的財物較為公平合理。經(jīng)法院釋法明理后,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劉某返還張某人民幣180000元、奢侈品手表一塊、項鏈一根(共價值80000元)。張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法 官 點 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的規(guī)定,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中文語境中,“誠信”一詞是“誠實信用”的精煉表達。“誠”,即真心實意,它代表了一種純粹而真實的情感和態(tài)度。正如孟子所言:“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這句話將“誠”譽為自然界和社會的最高道德標準。“誠實”一詞,指人的言行與內(nèi)心一致,不虛假。而“信”字,則是誠實不欺的體現(xiàn),它要求人們在交往中保持真誠和信任,被視為儒家道德規(guī)范。在現(xiàn)代法律體系中,誠信原則同樣占據(jù)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一些法學學者甚至將誠信原則視為私法領域的“帝王條款”,認為它超越了民法中的平等原則、自愿原則等其他基本原則。
在本案中,張某以一擲千金的方式追求劉某,這種方式不應被提倡,并應承擔相應的風險。劉某在經(jīng)過接觸了解后,如果不想與張某建立戀愛關系,本可以明確拒絕。然而,劉某一方面多次拒絕張某的戀愛請求,另一方面又不斷接收張某的贈與,甚至暗示張某購買她心儀的奢侈品,這違反了誠信原則。因此,劉某應根據(jù)公平原則酌情返還部分財物,以倡導良好的司法價值導向。
來源:衡陽市雁峰區(qū)人民法院 文稿:李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