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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偽造聊天記錄既輸官司又被追責

2024-09-20 09:00:50      衡陽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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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分割財產(chǎn)的案件中,當事人李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據(jù)是一份數(shù)十頁與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表面上看,聊天記錄有問有答,所反映的案件事實十分清楚,關鍵事實幾乎都有聊天記錄予以佐證。不過,審理過程中張某稱自己從未說過這些,他認為該聊天記錄是偽造的。法官要求李某當庭出示聊天記錄原始載體,與截圖進行現(xiàn)場比對。

李某翻找出手機,從聊天記錄上看,張某所提的異議部分無法與原始載體比對一致,僅有部分內(nèi)容相似或相同,疑似從原始聊天記錄中進行部分抽取、截圖、拼湊所得。

經(jīng)查證,李某偽造聊天記錄屬實。他承認了自己的錯誤,認可并服從法院對其提供虛假證據(jù)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作出的懲戒。最終,李某主動撤訴,自愿放棄訴訟請求并承擔全部費用,張某對此表示同意并諒解。

法官提示,微信、QQ等即時通信軟件存儲著日常溝通交流的點滴,聊天記錄也逐漸成為一種重要的電子證據(jù)形式。然而,有的當事人為了達到訴訟目的,偽造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殊不知,這樣既贏不了官司,還可能會受到相應處罰。

(《北京日報》 王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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