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我們公司元旦假期期間都安排了工作,假期后安排員工補休,并以此為由不再發(fā)放加班費。請問律師,這樣的做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嗎?
【律師解答】:
根據(jù)《勞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加班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支付加班費。如果是在元旦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必須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不能以補休代替。
(《上海法治報》)
聯(lián)系我們:
投訴郵箱:1033960924@qq.com 傳真電話:0734-8888043
來自對方的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