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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說法:男女離婚后仍有權獲得安置房

2024-10-16 10:07:57      衡陽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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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家住江蘇省泰州市下轄某鎮(zhèn)的佟某外嫁到鄰鎮(zhèn),戶口遷入夫家,住在夫家婚前建造的房屋里?;楹?,夫妻經(jīng)常爭吵,2011年經(jīng)法院調解離婚,兒子由前夫撫養(yǎng)。離婚后,佟某的前公公看其無房可住,遂騰空自家小屋給她居住,佟某戶口仍在前夫家所在鎮(zhèn)村。

2016年起,佟某前夫家連同佟某居住小屋相繼拆遷,按照當?shù)夭疬w政策,為防止有人通過假離婚多分安置房,在拆遷前離婚的仍認定為一戶,故兩套拆遷安置房均由佟某前夫獲得。佟某想讓村、鎮(zhèn)解決其拆遷安置房問題,但多次協(xié)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鎮(zhèn)政府對她進行拆遷補償安置,經(jīng)過一審、二審、再審,其訴求均未獲得支持。

2019年5月,佟某到泰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檢察院認為,法院判決和裁定并無不當,但鎮(zhèn)政府在拆遷安置中的處理,沒能根據(jù)佟某系真離婚的客觀情況對她妥善安置。2022年9月,泰州市檢察院向佟某前夫所在鎮(zhèn)政府發(fā)出檢察建議:根據(jù)佟某婚姻實際情況,對她作出切實安置。

2022年10月,鎮(zhèn)政府作出回復:先給佟某一套房過渡給她暫住,再給其一套拆遷安置房購買資格,其本人支付9萬元,余款由鎮(zhèn)政府減免。后在檢察機關協(xié)調下,為佟某解決款項。最終,佟某拿到了拆遷安置房。

本案承辦檢察官表示,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一般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為基本原則,同時結合當事人具體生產(chǎn)、生活情況綜合認定,婦女不因離婚而必然喪失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

(法治網(wǎng) 羅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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