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路途遭遇嚴重堵車錯過火車發(fā)車時間責任自擔
胡兵(化名)和妻子乘坐公交車前往火車站,準備搭乘當天21:09分北京至長春的列車,不料路上遭遇了堵車,導致胡兵和妻子21:30才到達火車站,此時列車已正點開出20多分鐘。胡兵匆忙趕到火車站售票處辦理改乘手續(xù),工作人員卻告知按照規(guī)定開車后只可改簽當日其他車次,現(xiàn)在起至24:00前,已無開往長春的列車,故無法辦理改簽。經(jīng)與工作人員多次交涉無果,胡兵只能重新購買2張次日去長春的車票。
胡兵認為,鐵路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鐵路公司制定的鐵路旅客旅行須知第五條“開車之后,旅客可改簽當日其他列車”的格式合同條款無效,并要求鐵路公司退還1月30日自北京至長春的2張火車票款448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條款系鐵路公司在考慮到自身運力的情形下賦予乘客在開車后可改簽當日其他列車之權(quán)利,即在有其他列車且其他列車有余票之情形下可以改簽,上述約定并未限制、排除廣大乘客之主要權(quán)利、亦未加重廣大乘客之責任,保障了大部分乘客之權(quán)益。胡兵主張上述條款為無效條款,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胡兵因路途遭遇嚴重堵車而未能按照火車票載明的時間乘坐火車,系因其自身原因?qū)е?,非可歸責于鐵路公司的原因。法院最終判決駁回胡兵的全部訴請。
(《法治周末》 戴蕾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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