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法院:規(guī)范交易行為簽訂書面合同很重要
衡陽新聞網訊 通訊員陽昌興 饒文星報道 在日常經營中,有些企業(yè)因為關系良好或是圖省事,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僅憑口頭約定就開始交易。這種做法,固然方便,但容易引發(fā)諸多法律問題。
案情簡介:曹某系被告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其與第三人楊某系好友關系。2022年初,曹某開始籌備經營甲公司,雙方口頭商定將甲公司的某美食城項目委托楊某全權負責操辦,并支付了600余萬元的資金至楊某及其妻子賬戶。2022年4月,楊某聯系原告湖南某廣告?zhèn)髅接邢薰?、衡陽市某電氣技術服務中心、衡陽市某管材經營部等企業(yè),要求原告方為被告甲公司經營的某美食城提供水電、中央空調等裝修裝飾材料,部分簽訂了合同。原告方依據合同履行了供貨義務后,楊某作為美食城工程部的負責人與原告方進行了結算,但僅支付了部分貨款。之后,楊某返回老家。原告方找楊某索要余下貨款無果,遂要求甲公司支付,甲公司以自己并非合同當事人、楊某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為由,拒不支付貨款。后原告方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被告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曹某口頭委托第三人楊某全權操辦某美食城籌建的相關事務,雙方存在600余萬元資金往來,據此可認定楊某就其委托范圍內的事項,屬于以甲公司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甲公司發(fā)生法律效力,故原告方與被告甲公司形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雖然原告方與被告甲公司未直接簽訂合同,但原告方已按照要求實際上為某美食城裝修工程提供了廣告、空調等材料,被告則應向原告方支付貨款,故判決支持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口頭約定或非正式書面協(xié)議在證據收集、責任認定等方面往往存在諸多困難,難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商事活動中,當事人應當盡量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對合同簽訂人的身份、職務等予以核實,這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也是增強交易的透明度、公平度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