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遺囑違反《民法典》可以認定無效
吳女士與尚某2015年結婚。2023年2月,尚某不幸病故。辦完喪事后,吳女士向公婆提出分割她與尚某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公公卻拿出一份尚某的遺囑,稱按照遺囑,商品房已由他們老夫妻繼承。
原來,尚某與吳女士結婚不久,尚某即購買了商品房一套,后尚某以自己的名義辦理了不動產(chǎn)權證。吳女士與尚某婚后未能生育,2021年1月30日,二人共同與某生殖遺傳中心簽訂人工授精協(xié)議書。通過人工授精,吳女士當年10月22日產(chǎn)下一子小尚。
2022年3月,尚某因病住院。2022年8月20日,尚某在醫(yī)院立下自書遺囑,主要內(nèi)容是:小尚不是我的孩子,斷絕我與小尚的父子關系;我父母年齡已高,對我多有照顧,故我位于上海市某區(qū)的商品房由我父母繼承,他人不得干涉。2023年2月23日尚某病故。
吳女士咨詢律師后認為,首先,涉案房屋是吳女士與尚某婚后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其次,尚某在遺囑中表示“小尚不是我的孩子,斷絕我與小尚的父子關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當初,是吳女士和尚某共同與生殖遺傳中心簽訂人工授精協(xié)議,對此,尚某無權反悔,小尚屬于尚某的法定繼承人。第三,按《民法典》規(guī)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小尚不滿兩歲,按照上述規(guī)定,應為小尚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尚某在遺囑中將其全部遺產(chǎn)都由父母繼承,沒有為小尚保留必要的份額, 此部分遺囑無效。
后吳女士和小尚將尚某父母起訴到法院,要求依法繼承尚某遺產(chǎn)。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價值380萬元,其中一半應歸吳女士所有。尚某的遺產(chǎn)價值190萬元,應由尚某的所有法定繼承人繼承,鑒于吳女士在涉案房屋中份額較多,房屋判歸吳女士所有為宜,吳女士支付尚某父母和小尚房屋折價款,小尚折價款由吳女士代為保管。
《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