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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高樓墜亡不能因防護欄超過保質期而逃責

2024-12-18 10:25:58      衡陽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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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風(化名)和李花(化名)是一對年輕夫妻,幾年前小兩口在山東省濟南市某小區(qū)購買了一套住房。不承想,入住不滿一年便發(fā)生了與11歲兒子陰陽相隔的悲劇。

時間回到兩年前,一個尋常的傍晚被一聲巨響打破。秦風和李花的兒子從樓頂墜落,墜落點就在自家單元門口,此時恰逢下班高峰,已趕回家的居民循聲趕到現(xiàn)場,有人上前查看孩子傷情,有人拿出手機撥打急救電話。

少年名叫秦生,年僅11歲。經現(xiàn)場勘驗及檢查,死因符合高墜特征,未發(fā)現(xiàn)其生前遭受侵害跡象,排除他殺可能。至于少年秦生墜樓的原因,公安機關無法作出確定性結論。

處理完孩子的后事,秦風和李花一紙訴狀將小區(qū)現(xiàn)物業(yè)公司、前物業(yè)公司、房產公司、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訴至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討要說法。

這是一起有關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的糾紛案,法院立案后,由法官郭慶軍審理。法官表示,根據公安機關現(xiàn)場勘驗照片和法院現(xiàn)場勘驗照片均直觀可見,案涉樓頂平臺存在諸多防護欄腐蝕損壞的情況,防護墻、防護欄桿的安全目的已經喪失,至事件發(fā)生時交付使用時間不到11年,由此可見所用材料不能達到堅固、耐久的設計要求。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堅固、耐久的設計標準要求,更不能適用兩年的質量保修期。對房產公司的樓頂平臺防護欄桿屬安裝設備,保質期為兩年的辯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納。

秦生是五年級學生,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在學校接受的安全教育課足以可以使其認識到攀爬到天臺邊緣的墻上并站在上面的危險性。原告作為父母對其沒有履行法定的監(jiān)護義務,對秦生的生活有指導和教育責任。秦生及其父母存在主要過錯。案涉樓頂防護欄桿的構造和用材均不符合國家民用建筑設計標準的要求,且是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因此房產公司作為案涉樓房的建設者對秦生的墜亡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應負一定責任。前物業(yè)公司與案涉小區(qū)已經不存在合同關系,對秦生墜亡后果不應負責任?,F(xiàn)物業(yè)公司作為案涉小區(qū)的物業(yè)實際管理人,對小區(qū)及住宅樓的共用部位、共有設施等負有法定維護、維修與管理義務。

住建局屬于行政管理機構,對秦生的墜亡不存在侵權或過錯,也不存在管理失責,對秦生的墜亡后果不應負責任。

最終,法院酌定秦生的父母承擔50%的責任,秦生個人承擔30%的責任,房產公司承擔15%的責任賠償經濟損失13萬元,現(xiàn)物業(yè)公司參照5%的責任賠償4.5萬元。

《法治周末》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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