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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借錢支付離婚補償不屬夫妻共同債務

2025-01-02 09:15:15      衡陽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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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與孫女士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趙先生與章女士有了婚外情。為了可以跟章女士在一起,趙先生想出支付孫女士補償金的辦法,讓孫女士同意離婚。為了籌集這筆錢,趙先生向章女士開口讓其幫忙想辦法,章女士分兩次向趙先生轉(zhuǎn)賬共31萬元。

不久后,趙先生與孫女士協(xié)議離婚,離婚當日趙先生將31萬元轉(zhuǎn)至孫女士賬戶。然而重獲自由的趙先生與章女士的感情也沒長久,相處不到一年,二人關系惡化,最后決裂。不久,章女士將趙先生起訴到法院,并提供了自己向趙先生轉(zhuǎn)賬31萬元的憑證,要求趙先生歸還借款,并要求孫女士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章女士依據(jù)轉(zhuǎn)賬憑證提起民事借貸訴訟,而趙先生稱該轉(zhuǎn)賬款系章女士自愿給付的補償款,但并未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判決支持章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趙先生和孫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趙先生和孫女士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約定:趙先生于離婚當日一次性補償孫女士31萬元。就章女士與趙先生之間是否針對31萬元達成借款合意的問題,趙先生明確表示愿意以個人名義償還,故法院支持章女士要趙先生歸還31萬元借款的要求。

另外,章女士給趙先生轉(zhuǎn)錢的目的是協(xié)助趙先生解除與孫女士的婚姻關系。該協(xié)助合意早已產(chǎn)生,顯然趙先生使用該錢款并非用于與孫女士共同生活的開支,章女士要求孫女士參與還款顯然不當。據(jù)此,法院認為夫妻一方為離婚所需舉債不構(gòu)成夫妻共同債務,未舉債的夫妻一方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國婦女網(wǎng)  嚴婷 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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