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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受傷發(fā)現(xiàn)被旅行社“賣了多次”,法院判賠

2025-01-27 10:54:48      衡陽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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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老先生退休后經常與朋友結伴外出旅游,一來二去便與甲旅行社的負責人葛經理相熟。有一天,葛經理稱近期有個去泰國旅游的低價團還有空位,問他有沒有興趣參加。侯老先生當即將他和朋友3人共計1萬元的團費交給葛經理。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合同,葛經理也沒有開具收據。

然而,行程第五日在赴海島觀光途中,旅游團乘坐的快艇在海上傾覆,16名游客與導游皆落水,幸被救起。后續(xù)行程被迫中斷。

當?shù)刎撠熃哟穆眯猩缗c游客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向侯老先生支付了財產賠償費3200元和精神損失費1000元。侯老先生回國后被醫(yī)院診斷為右耳極重度聾、左耳聽力減退。經過半年治療仍未好轉,保險公司向侯老先生賠付了意外醫(yī)療保險金2000元和意外殘疾保險金1.5萬元。

侯老先生向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旅行社賠償人身損害相關費用29萬元,其他財產損失3.3萬元,并全額退還旅游費用。

法庭上,甲旅行社辯稱,甲旅行社雖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出具《出險證明》,但與侯老先生之間不存在旅游合同關系,自己只是將侯老先生一行3人推薦給乙旅行社,責任應由乙旅行社承擔。

法院依甲旅行社的申請追加乙旅行社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乙旅行社到庭辯稱,從未組織過該旅游線路,亦未收取過團費。銷售員洪某到庭稱,當時其是乙旅行社的銷售業(yè)務員,從第三方處接到16人泰國游的業(yè)務邀約,并將錢款和游客資料轉給了認識的丙旅行社業(yè)務員。

法院又追加丙旅行社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丙旅行社承認自己為侯老先生一行泰國旅游團提供機位服務,收取每人2400元的機位費用,但沒有提供過其他旅游服務,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向參與組團的其他人員調查取證。該團領隊、召集人徐領隊稱,他組織同學去泰國旅游,與侯老先生等3人一起拼成16人的散客團,籌集費用后交給甲旅行社的葛經理安排機票和住處,到泰國后由地接社安排導游接待。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xiàn)有證據,應認定甲旅行社與侯老先生成立旅游合同關系。法院依法判決甲旅行社賠償侯老先生各項損失20萬元(已扣除保險理賠金),退還侯老先生除了已發(fā)生的住宿、交通、餐飲費用外的團費300元,對侯老先生主張其他財產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新民晚報》 楊藝珅 郭劍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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